注意河南曝42批问题食品含鸡精豆尖羊肉蚕豆怪味胡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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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了包括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酒类15大类食品共计2009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1967批次,不合格42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商丘市梁园区金色副食店经营销售的豇豆(散装),噻虫胺(实测值:0.043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1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噻虫胺,是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用于水稻、玉米、油菜、果树及其他作物上的刺吸式和咀嚼式害虫,如蚜虫、飞虱等。急性中毒可出现恶心、呕吐、头痛、乏力、躁动、抽搐等。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噻虫胺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身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

2.鄢陵县花都森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尉氏县城关镇花厂路东段新新送水店经营销售的包装饮用水(17L/桶),溴酸盐(实测值:0.0145mg/L,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1mg/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溴酸盐,是桶装水生产过程中经臭氧消毒后生成的有害消毒副产物,在国际上被定为2B级的潜在致癌物,长期饮用含溴酸盐的桶装水可使人体致癌。瓶(桶)装饮用水中的溴酸盐含量的多少与水源中溴化物的含量、加工过程中灭菌工艺使用的臭氧浓度有关。溴酸盐超标的主要原因是生产企业的消毒工序控制不严或者工艺不符合要求。

3.重庆市君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郑州航空港区龙王办容汇四季精品超市经营销售的君臣重庆怪味胡豆(80克/袋 油炸类,酸价(以脂肪计,实测值:8.0mg/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3mg/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4.重庆市君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开封市昌晟商贸有限公司尉氏店经营销售的君臣重庆怪味胡豆(80克/袋 油炸类),酸价(以脂肪计,实测值:8.7mg/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3mg/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5.武陟县木城街道红旗路时代好又多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黑芝麻(计量称重),酸价(以脂肪计,实测值:4.5mg/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3mg/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6.开封市双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荥阳市建业鲜风超市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经营销售的俺家香招牌蚕豆(280克/盒 香辣味),酸价(以脂肪计,实测值:4.9mg/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3mg/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7.开封市双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昌市胖东来超市有限公司生活广场经营销售的招牌蚕豆(300g/瓶 香辣味),酸价(以脂肪计)(KOH,实测值:3.7mg/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3mg/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8.平舆县泰和路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销售的黑芝麻(计量称重),酸价(以脂肪计,实测值:3.7mg/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3mg/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9.武陟县胖发祥百货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黑芝麻(计量称重),酸价(以脂肪计,实测值:5.1mg/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3mg/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酸价(KOH),又称酸值,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程度,脂酸败时游离脂肪酸增加,酸价也随之增高,因此该指标可用于评价油脂酸败的程度。油脂酸败可产生醛酮类化合物,酸价超标不仅会导致食品产生哈喇味,还会导致人体肠胃不适。食品酸价超标严重时所产生的醛、酮、酸会破坏脂溶性维生素,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造成酸价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原料采购上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在环境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脂肪的氧化酸败。专家表示,通常情况下,酸价略有升高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过高则可能导致人体肠胃不适、腹泻并损害肝脏,应当避免食用存贮期过长或有哈喇味的食品,比如坚果、瓜子、油条、食用油等。

10.洛阳市瀍河区刚杰逍遥胡辣汤店加工售卖的油饼,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199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铝的残留量(以AI计),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后会产生铝残留。含铝食品添加剂可用作膨松剂、稳定剂、中和剂和固化剂等,很多国家如美国、欧盟成员国、澳洲、新西兰、日本和我国等都允许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硫酸铝钾、硫酸铝铵作为膨松剂、稳定剂可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于油炸面制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100mg/kg。油炸面制品(自制)样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超标,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改善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一般而言,在符合安全标准使用的情况下,含铝食品添加剂按标准使用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但长期食用铝超标的食品会导致运动能力和学习记忆能力下降,骨质疏松,影响儿童智力发育。铝在体内蓄积和进行性的生理作用,还可能引起脑病、骨病、肾病,以及非缺铁性贫血等疾病。铝也会对神经系统产生损害,引起人体免疫力下降等。

11.北京美家宝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周口思鲜园食品厂生产、南阳市卧龙区金利源购物广场经营销售的香城鸡精(200克/袋),谷氨酸钠(实测值:19.8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35.0g/100g);呈味核苷酸二钠(实测值:0.629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10g/100g),两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谷氨酸钠,是谷氨酸的钠盐,味精的主要成分,属于天然的最丰富的非必需氨基酸之一,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其归于“公认安全”(GRAS),我国和欧盟则视为食品添加剂。主要作用是增加食品的鲜味,在中国菜里用的最多,也可用于汤和调味汁。鲣鱼(柴鱼片)、鸡肉、猪肉、牛肉等蛋白质或干香菇、松茸等菇菌类经过熬煮,也可以获取相同物质。我国自1965年以来已全部采用糖质或淀粉原料生产谷氨酸,然后经等电点结晶沉淀、离子交换或锌盐法精制等方法提取谷氨酸,再经脱色、脱铁、蒸发、结晶等工序制成谷氨酸钠结晶。我国颁布的《谷氨酸钠(味精)》(GB/T 8967—2007)规定: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谷氨酸钠≥99%;加盐味精应符合谷氨酸钠≥80%。鸡精中谷氨酸钠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商家为控制成本,添加氯化钠,导致谷氨酸钠含量不足。谷氨酸钠不达标主要影响鸡精的品质,表明产品鲜味不足、质量不过关,但是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12.中牟县广惠街华夏饭店经营使用的餐具-勺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0.0944mg/100cm2,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实测“检出”,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两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3.郑州市二七区金九田家烤肉店经营使用的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0.0234mg/100cm2,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实测“检出”,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两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4.郑州市金水区长荣小吃店经营使用的餐具-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0.0454mg/100cm2,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实测“检出”,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两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5.郑州市郑东新区梓轩盟主餐饮店经营使用的餐具-小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0.0545mg/100cm2,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实测“检出”,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两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6.中牟县广惠街华夏饭店经营使用的餐具-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0.0332mg/100cm2,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7.中牟县广惠街华夏饭店经营使用的餐具-杯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0.0157mg/100cm2,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8.新乡市红旗区凯凯米线小吃店经营使用的餐具-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0.5271mg/100cm2,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9.郑州市郑东新区梓轩盟主餐饮店经营使用的餐具-方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0.0450mg/100cm2,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0.郑州市郑东新区梓轩盟主餐饮店经营使用的餐具-圆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0.0356mg/100cm2,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1.郑州市二七区金九田家烤肉店经营使用的餐具-盘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0.0552mg/100cm2,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实测“检出”,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两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2.郑州市二七区金九田家烤肉店经营使用的餐具-碟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0.0335mg/100cm2,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即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洗衣粉、洗洁精、洗衣液、肥皂等洗涤剂的主要成分,其主要成分十二烷基磺酸钠,是一种低毒物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消毒餐(饮)具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得检出。餐(饮)具中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可能是部分单位使用的洗涤剂不合格或使用量过大,未经足够量清水冲洗或餐具漂洗池内清洗用水重复使用或餐具数量多,造成交叉污染,进而残存在餐(饮)具中。近年来,科学家们发现,洗涤剂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特别是孕妇使用不慎,不利于胎儿的发育。 这是因为洗涤剂中含有酒精硫酸和直链烷基磺酸盐等化学成分,这些物质可以通过皮肤粘膜吸收。如果孕妇长期大量使用洗涤剂或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残留超标的餐具,当体内上述有害物质达到一定浓度,在受精卵发育分裂为4个细胞时(大约在受精后48小时),可见,使用洗涤剂和不孕症有一定关系。同时,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还会对皮肤产生影响,人们通常形象地将做家务所造成的手部肌肤粗糙,称为“主妇手”。其实“主妇手”不只是一种形象的说法,而且是一种皮肤病。

23.新乡市红旗区凯凯米线小吃店经营使用的餐具-杯,大肠菌群(实测“检出”,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4.新乡市红旗区凯凯米线小吃店经营使用的餐具-碗,大肠菌群(实测“检出”,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5.郑州市金水区长荣小吃店经营使用的餐具-勺子,大肠菌群(实测“检出”,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6.郑州市金水区长荣小吃店经营使用的餐具-小碗,大肠菌群(实测“检出”,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7.郑州市郑东新区梓轩盟主餐饮店经营使用的餐具-小碗,大肠菌群(实测“检出”,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餐饮具中检出大肠菌群可能导致食物被污染,而食品中大肠菌群不合格,提示被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对人体健康有潜在的危险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消毒餐(饮)具不得检出大肠菌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中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大肠菌群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2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CFU/g;消毒餐(饮)具中检出大肠菌群的原因,可能是餐饮具在存放过程受到环境的污染,或是灭菌不彻底;炒货、糖果中大肠菌群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或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受到人员、工具器具等生产设备、环境污染。大肠菌群含量超标,容易引发肠道外感染,如果大肠杆菌离开肠道后,很容易引发尿道炎,膀胱炎等症状,还会引起腹膜炎,胆囊炎,阑尾炎等症状,如果是有大面积受伤的人,还有可能会感染败血症。大肠杆菌还会引起各种腹泻,一般会持续两到三天,如果体质较弱,还会延长较长时间。

28.商丘市睢阳区媛媛烩面馆经营销售的羊肉,克伦特罗(实测值:5.23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克伦特罗,属于β-兴奋剂类药物,可促进动物体蛋白质沉积、促进脂肪分解抑制脂肪沉积、提高瘦肉率和增重,因此被称为“瘦肉精”。长期食用检出克伦特罗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引起人体四肢、面、颈部骨骼肌震颤及心悸、心动过速、乏力、头痛、恶心、呼吸困难等。《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整顿办函〔2010〕50号)中规定,β-兴奋剂类药物(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羊肉中检出克伦特罗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提高瘦肉率、增重和提高饲料转化率而违规使用。

29.信阳市平桥区明夫豆芽店经营销售的豆尖,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实测值:0.252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6-苄基腺嘌呤(6-BA,实测值:0.0480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两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6-苄基腺嘌呤(6-BA),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一种广泛使用的添加于植物生长培养基的细胞分裂素,是第一个人工合成的细胞分裂素,具有抑制植物叶内叶绿素、核酸、蛋白质的分解,保绿防老,将氨基酸、生长素、无机盐等向处理部位调运等多种效能,广泛用在农业、果树和园艺作物从发芽到收获的各个阶段。《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第11号)中规定了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造成豆芽中6-苄基腺嘌呤检出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从而违规使用相关农药。长期食用6-苄基腺嘌呤超标的豆芽,会导致儿童发育早熟,女性生理改变,老年人骨质疏松等,甚至有致癌可能;

30.信阳市平桥区明夫豆芽店经营销售的小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实测值:0.0886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31.信阳市平桥区明夫豆芽店经营销售的大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实测值:0.128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4-氯苯氧乙酸钠,又称防落素,为白色针状或棱状结晶,略有酚味,易溶于水,性质稳定,长期存放不变质,是一种内吸、广谱、高效、多功能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等,并能调节植物株内激素的平衡,在豆芽生产中的应用比较广泛,它可以促进豆芽下胚轴粗大,减少根部萌发,加速细胞分裂。4-氯苯氧乙酸钠,对人体有积累毒性,长期食用会对人体产生蓄积危害,如使儿童发育早熟,女性生理发生改变,对人体有致癌、致畸的作用,即使有些危害不会在短时间内出现,但是长久沉积必然会给健康带来不利影响。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的豆芽。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可能是由于豆芽生产商在生产过程中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而违规使用。

32.平舆县泰和路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销售的豇豆(计量称重),灭蝇胺(实测值:0.93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5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灭蝇胺,是一种具有触杀功能的昆虫生长调节剂,干扰蜕皮和蛹化,对美洲斑潜蝇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灭蝇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灭蝇胺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5mg/kg。豇豆中灭蝇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保证豇豆收成和良好卖相,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33.安徽友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郑州市金水区俊发百货店在淘宝网(网店名称:淘宝聚友烘焙)上经营销售的友盛元牛肉味肉粉松(1kg/袋),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1.3,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防腐剂,是以保持食品原有品质和营养价值为目的的食品添加剂,它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保质期或者为弥补产品生产中卫生条件不佳而混合使用多种防腐剂,致使该产品中的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超标。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防腐剂为低毒、安全性较高的品种,但长期过量摄入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表A.1中列出的具有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在同一食品中混合使用时,各自的实际使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能超过1。酸腌菜及檬鸭掌中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对国家标准不够了解,从而过量添加多种不同的防腐剂。

34.三门峡市湖滨区圣飞餐饮店加工销售的煎炸油,极性组分(实测值:33.7%,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27%)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极性组分,是食用油在高温煎炸过程中发生热氧化反应、热聚合反应、热氧化聚合反应、热裂解反应和水解反应所产生比正常油脂分子(甘油三酸酯)极性大的一些成分,如游离脂肪酸、甘油一酯、甘油二酯、氧化甘油三酯和甘油三酯聚合物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规定,煎炸过程中的食用植物油中极性组分应当≤27%。极性组分不符合标准要求,可能原因是餐饮加工用油反复使用,使用次数过多所致。长期食用过度煎炸的食用植物油,其热氧化产物、热氧化聚合产物对人体健康不利。

35.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涵默水产品销售部经营销售的黑鱼(散装),孔雀石绿(实测值:0.74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36.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涵默水产品销售部经营销售的鲈鱼(散装),孔雀石绿(实测值:0.88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孔雀石绿,属于有毒的三苯甲烷类化学物,曾作为杀菌和杀寄生虫的化学制剂在水产养殖中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孔雀石绿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淡水鱼检出孔雀石绿,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或是在水产品运输经营环节为了预防和治疗水产品的寄生虫病等,违法使用孔雀石绿所致。孔雀石绿对人体健康有“四大危害”,即“高残留”“高致癌”“高致畸”“致突变”。因食品中孔雀石绿含量超标,进而导致过量的孔雀石绿随食物进行人体,进而会快速人体内代谢成脂溶性的隐色孔雀石绿,具有潜在的致癌、致畸、致突变的作用。

37.天津市有泰工贸有限公司生产、林州市鑫泽园小区佳禾购物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知味齋奇亚籽坚果速溶藕粉羹(500克/桶),霉菌(实测值:2300CFU/g;1700CFU/g;2000CFU/g;2100CFU/g;2000CFU/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2,m=50,M=100CFU/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霉菌,是评价食品卫生质量的指示性指标。食品中霉菌数是指食品检样经过处理,在一定条件下培养后,计数所得1g或1mL检样中所形成的霉菌菌落数。如果食品中的霉菌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可能产生霉菌毒素;长期食用霉菌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GB 19640—2016)中规定,冲调谷物制品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霉菌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2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50CFU/g。冲调谷物制品中霉菌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装材料受到霉菌污染,也可能是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到位,还可能与产品储运条件不当有关。霉菌随发霉的食物进入人体会有伤害。如果是短暂接触,对机体影响较小;如果长期持续吸入对身体伤害比较严重,可能会引发过敏性支气管肺曲霉病、侵袭性肺曲菌病等疾病的发生。

38.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康哥蔬菜店经营销售的豇豆(散装),倍硫磷(实测值:0.15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倍硫磷,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农药,对蚜虫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倍硫磷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倍硫磷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豇豆中倍硫磷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倍硫磷残留量超标。

39.河南省华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淇县铁西区袁庄村好运庄批发部经营销售的邦点0无蔗糖全麦吐司面包(散装称重 奶酪味),菌落总数(实测值:15000,12000,11000,15000,13000CFU/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2,m=10000,M=100000CFU/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40.广州铂泰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贵州千里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广州铂泰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名称:天猫馋卫农旗舰店)上经营销售的馋卫农土豆丝(50克/袋 土豆丝),菌落总数(实测值:3.2×104CFU/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00CFU/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41.广州铂泰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贵州千里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广州铂泰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名称:天猫馋卫农旗舰店)上经营销售的馋卫农土豆片(50克/袋 土豆片),菌落总数(实测值:4.0×104CFU/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00CFU/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42.遵义市超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遵义市南部新区黔味副食品经营部在淘宝网(网店名称:淘宝乡黔味贵州特产)上经营销售的玄梦薯片(250g±10g/袋 烧烤味),菌落总数(实测值:40000CFU/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00CFU/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不是致病菌指标,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造成菌落总数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初始菌落总数较高,杀菌工艺未达到要求导致;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格所致;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有关。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菌落总数虽然不是什么直接的致病菌,但如果菌落总数超标严重,会破坏食物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当其随食物进入人体后会破坏肠道里正常的菌落环境,引起腹泻、损伤肝脏等身体器官,食用超标严重的食品后,可使人患上肠道疾病 危害人体健康。菌落总数超标也意味着致病菌超标的机会增大,增加危害人体健康的几率。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食品,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已要求郑州、开封、洛阳、安阳、鹤壁、新乡、焦作、许昌、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依法予以查处,并将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及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说明、配料表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存好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关注食品安全,远离健康危害。希望全社会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治共享,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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