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开之后新冠审判仍在继续



文/毕胥萍

《违反防疫政策,造成21人感染,4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提起公诉》

前天,《山西法治报》刊登了这样一则消息。

报道称,近日,太原小店区法院审理了董某章、董某奎、胡某超、张某叶等四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子,因“拒绝执行属地疫情防控政策,未及时向社区报备便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择日宣判。

时至今日,全国放开之势不可挡。令人意外的是,有人竟仍然因传播新冠而被判刑。

那些正在“走流程”的案子,随防疫政策的放开,是否到了被叫停的时刻?

新冠以来,严刑峻法三年。货车司机被判四年、医生给阳性病人看病被判刑、“零号病人”的乞丐全城被搜捕......这样的案子层出不群。多少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感染,又非故意传播他们而被立案、判刑?

急驶三年的防疫,踩下刹车之后,车子靠着惯性在继续滑行。

11月30日,广州迈出解封第一步,如今,不少城市感染已经到达峰值、遍地是“阳”。与此同时,12月以来,据不完全统计,超过10人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原因是感染之后隐瞒行程、传染新冠给他人。他们,是否应该免于刑罚?

我们,解封了。他们,进去了。荒诞之事,无过于此。

1 太原:4人被判刑,因传染21人,导致“经济损失约2065.37万元”

12月18日,《山西法治报》发布了一则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相关消息。



今年3月底,家住太原市小店区的董某章、董某奎,在河北省鸡泽县参加婚礼后,和张某叶三人一同返回太原。在太原,胡某超接应从外地回来的三人,替换他们开车,绕行了疫情防控检查口。董某章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未及时向社区报备外出,开始营业。后来,4人测出了阳性。

他们4人导致了太原小店区21人感染。数量并不算多。按照奥密克戎的有效传染数(Rt理论值达到10,即1传10),在实际生活中,大概1人传播1.5人。不过,四人导致不少人被集中隔离,多个村子被封控,带来经济损失约2065.37万元。

最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个案子,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罪名审判,择日宣判。

在全国放开的局势下,这个案子有审理的必要吗?

11月30日,广州解封了,迈出全国放开第一步。此后,居家隔离、撤销核酸点、公共交通“绿码”即可通行等政策,在北京、深圳、重庆、成都、上海等各大城市跟进落地。

12月7日,国务院“新十条”出台。12月13日,通信行程卡下线。

一系列放开的标志性事件,在短短几周内发生了。在媒体180度转弯宣传下,公众对于奥密克戎的看法,也同步发生了巨变。

刹车之后,强封控政策下的惯性动作仍在滑行。这些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子,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它们并未被叫停。

2 他们,会被判多久?

当然,他们会接受审判,主要原因大概在于,2065.37万元的经济损失需要有人担责。

太原小店区四人的案子,到底会判几年?此前两个东北货车司机的案子可作参考。

两个东北货车司机因为违反防疫规定,被判四年引发关注。2022年1月下旬,辽宁绥中县贺某某、韩某驾驶大货车前往黑龙江绥芬河市送货,后返回辽宁绥中县。在此期间,绥芬河市暴发了疫情,二人未对行程进行报备。

后来,两人确诊了新冠,成为绥中县疫情的“零号病人”造成传播。绥中县183人被感染,7865人被隔离,全县陆续划定34个封控区、管控区和重点防范区,启用隔离场所61家,绥中县财政共支出各项疫情应急处置费用约1.55亿元。

11月下旬,辽宁绥中县法院对被告人贺某某、韩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进行公开审理。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这个案件不少人是熟悉的。当时,央视新闻对此作了报道,当然目的是对全国予以警示。

可以看出,太原小店区四个人具体会被判几年,重点考量因素之一是他们导致多大的疫情传播风险。

1.55亿元。风险不小。

简单算笔账:

东北两个货车司机,导致183人被感染,各项疫情应急处置费用约1.55亿元——人均耗费约85万。

太原四个人的案子,引起21人感染,造成经济损失约2065.37万元——人均耗费约98万。

辽宁绥中县也好、太原小店区也罢,这笔费用需要财政买单。捅下这么大的窟窿,谁来负责?不管进去个几年,这火能灭吗?

两起案子,暴露了维持三年的强封控策略,到底有多么劳民伤财。一朝放开,布洛芬一粒难求,抗原被高价倒卖,不少人生生扛过了几天高烧。那么,这些钱是不是花在了刀刃上,提前作好放开准备?

实际上,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法的案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针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嫌疑人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照此,太原小店区4人,轻则3年以下,重则3到7年。

3 12月之后,这些人仍被立案,能否豁免?

防疫花了多少钱,是不是花得值,这里且不展开。

回到话题,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法的案子,是否应该叫停,此前的案子有没有平反的可能?

辽宁的货车司机,太原的四个人,他们的案情都发生都在今年的前半年。可是,到了12月,此类案件仍在继续曝出。

12月4日,山西临汾市尧都区发布一则警情通报:11月23日,大货车司机齐某某驾车从省外返回尧都区后,逃避防疫检查,故意隐瞒行程,不主动向社区报备,后在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初筛阳性,造成了社会面疫情传播风险。

逃避防疫检查,隐瞒行程,不主动向社区报备/居家隔离,造成社会面疫情传播风险——这四项几乎成为被立案的标配条件。

12月3日,湖南张家界桑植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11月21日,人潮溪镇西莲村居民柴某某乘车从高风险地区返回家中,25日,其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未按疫情防控要求报备行程,也未落实居家隔离措施,造成李某某等四人被确诊为阳性感染者。
12月3日,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12月1日,马某(男,58岁,五莲县某村村民),在明知自己已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情况下,拒不配合流调工作,刻意瞒报行程轨迹信息,放任疫情传播,致使多人被感染。
12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一则警情通报:11月29日,龙某某(男,46岁,蓼皋街道长冲社区人)从省外返回蓼皋街道,未向社区报备,不落实“落地检”,擅自出入各类公共场所,经核酸检测为阳性,存在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重大风险。
12月1日,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的警情通报:11月27日0时许,刘某驾驶大货车往陕西省韩城市夏禹口送煤后返回。使用两部手机逃避疫情检查,故意隐瞒其往陕西省韩城市送煤的行程,同时未按照大货车司乘人员疫情防控政策,离乡、返乡未提前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备及落实隔离或五天五检的防控要求。11月30日凌晨3时许,初筛阳性,其密接人员达到80余人且全部被集中隔离,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面传播风险。
12月1日,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发布一则警情通报:11月27日,宿迁市洋河新区在核酸筛查中发现郑某(男,30岁)检测结果呈阳性,故意隐瞒轨迹和接触人员,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
12月1日,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通报一起案件:11月23日11时左右,薛某波在方山县大武高速口入境,未执行第一落点核酸检测,未戴口罩下车与人交谈,未落实居家隔离、向社区报备等管控措施,多次出入方山县及周边相关区域的饭店、KTV等,至11月29日被确诊为阳性病例,造成疫情传播的重大风险。

无一例外,他们因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一将这些案子的案情列出,我们会发现:他们既不是违法的核酸检测机构,也不是未严格执行防疫要求(扫码、测温)的店铺,而是普通的大多数。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人都知道自己是阳性患者,大部分是在不知道自己是否感染的情况下,传染给了其他人。

不知自己染病,未报备或隐瞒前往高风险区的行程等,大概怀着侥幸的心态,却未曾想导致了疫情传播。被感染者甚至可能也有自己的亲属,因此,很多人并非故意传播疫情。

即便如此,公安机关仍然对他们立案了。这几个案子是12月初的短短几天内,各地通报出来的。可想而知,近三年来有多少类似案件在发生。

今天的他们,是否应该享有豁免权?

4 不得不提,汉中市“鹤立鸡群”

在各地曝出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子中,陕西汉中市值得单独拎出来。

12月之后,汉中市一地连续曝出多个类似案件。

12月5日,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发布警情通报:近日,镇巴县简池镇简池社区居民陈某(男,汉族,现年51岁),在居家隔离期间,与他人会面交流,造成疫情传播扩散风险。12月5日,陈某被立案侦查。

居家隔离人员,与他人会面。

12月3日,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近期,勉县城区刘氏发艺店业主刘某鸽(男,43岁)、宜博网吧业主夏某晨(男,30岁)、科杰网吧业主张某琴(女,64岁)对进入人员未严格执行扫码、测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重大风险。12月3日,三人被立案侦查。

几位店主,未落实扫码等防疫要求。

12月3日,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公安局警情通报:近日,殷某(男,38岁)未按照疫情防控部门通知要求,擅自进行经营活动,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危险。12月2日,殷某被立案侦查。

擅自进行经营活动。

这三起案子,其中一起涉及个人,两起是开店经营的普通商户。这些商户开门迎客,或许,当他们一边在微博、新闻上刷着手机里各地开放的消息时,转头就被当地公安带走。此中的心酸,三年来动辄被关店的商户们,大概都会心有亲戚。

那么,汉中为何如此特殊?

有个背景,汉中的政策调整存在滞后。到了前几日,当地对疫情仍然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措施。

12月17日,汉中市发布一则通知,未接种疫苗者不得进入公共场所等。

当地有“两个必须”,必须查验健康码和疫苗接种情况。



汉中和其他继续执行严格政策的地方类似,他们仍然恪守了一定程度上对疫情严防的策略,对涉案人员立案侦查是重要表现之一。

在各地的案情通报里,不少往往在案情之后会附上“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可能违法”或者“导致妨害传染病防治法”的警示。



再次提醒,这已经是12月了。

5从德尔塔到奥密克戎,毒株在变化,“妨害传染病防治法”一贯而终

回溯几年来,从原始株、德尔塔、奥密克戎几个阶段。奥密克戎自去年12月进入中国,至今已经一年。

有人说,原始毒株的致病力强,适当的严刑峻法是可以接受的。这不过是一种朴素的一厢情愿而已。因为“妨害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约束,并未随着毒株变化而改变。

面对一个传播力越来越强、致病力越来越弱的病毒,“妨害传染病防治法”将“传播风险大小”作为重要衡量标尺,自始至终未曾变过。

日前,钟南山提出:当前新冠肺炎应叫“新冠感冒”,因为已经不存在肺炎症状,而主要是呼吸道感染。

以上这些案子都集中在12月初,立案侦查的客观条件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但是,已经立案的,仍然在走向司法程序,比如太原小店区的案件。

三年来,新冠肺炎采用了“乙类甲管”的模式,即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管理模式。

根据传染病的致病力、传播力等情况,目前医学上已知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丙类。
从《传染病防治法》来看,该法确定的甲类传染病仅包括鼠疫、霍乱两种。按照法律确定为乙类但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即所谓“乙类甲管”,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三种传染病。其他“乙类甲管”,可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2020年1月20日,新冠肺炎获得了“乙类甲管”的法定身份。

随着政策调整,对病毒进行物理隔离的这些“甲管措施”已经实际上取消,比如“新十条”等相关规定确立的居家隔离等举措。

12月5日,香港大学生物医学学院教授、病毒学家金冬雁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将新冠肺炎的管理方式回归到“乙类乙管”是完全符合实际的,回归“乙类乙管”后最大的区别就是可以以居家隔离取代集中隔离。

病毒学专家常荣山也表示,对新冠疫情采取乙类管理的流行病学条件逐渐具备,但脆弱人群新冠疫苗接种等社会治理准备仍待提高。

病毒在变,政策在变,法律修改却尚未跟进。

6浙江海宁,一个乞丐

去年12月,奥密克戎进入中国。它派生出的细分毒株在传播力和致病力上,差别不大。

传播力变强的奥密克戎,防不胜防。为了防它,发生了不少荒诞事情。

这里试举一例海宁“零号病人”的案子,与“妨害传染病防治法”相关。

今年4月2日,浙江海宁出现了疫情。3月29日,从嘉兴南站打车到海宁的“零号病人”姜某某,本来想去杭州打工。

但是,浙江海宁对疫情启动I级响应。杭海城际铁路(杭州通海宁的铁路)暂停运营,姜某某在海宁开始乞讨。几日后,4月5日,他转而联系了一辆私家车,希望送他到杭州。

此时,杭州到海宁的大路已经封锁了,“黑车”司机走小路,送他到了海宁和浙江桐乡交界处,他们被防疫人员拦下。司机没有收钱回去了。他步行到桐乡,当晚流浪过夜。

4月6日凌晨,海宁、桐乡公安找到了他,带他回海宁隔离。

4月7日,海宁发布了他在海宁的活动轨迹,请接触到他的人原地隔离。在官方通报中,他“且拒不配合流调工作”,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

虽然通报说他“且拒不配合流调工作”,但是,海宁官方还是完成了针对他的流调工作。据通报,该男子夜间留宿无人看管的店铺、公厕。在查找阳性感染者过程中,官方发布了他的照片。待遇如通缉犯,没有打码。

一个拾荒者的形象。



来源:海宁公安

通过进一步调查,海宁官方确定了该男子身份。姜某某,51岁,无业,安徽利辛人。

他并未有精神疾病,对杭州也是熟悉的。姜某某有钱打车,乘坐城际高铁。在联系私家车主时,据官方说法,他“谎称”要去杭州看望生病的哥哥,哥哥在杭州四季青服装市场打工。

为何要在海宁以流浪乞讨为生?我们并不知道。

因为姜某某3月29日从省外高风险地区流入嘉兴,具有超强传播性,后来导致了超过171例阳性感染者。不过,他是否知道自己得了新冠,官方未通报。他大概是不知道的,如果故意传播新冠,官方通报一般会特意指出,因为这事关如何定罪。

一个乞丐,在海宁流浪几天后,被抓捕了。

如果这样来叙述整件事,可能更接近事实真相。

就是这样一个案件,在后来官方宣传中,海宁的“4.2疫情”被称为是“嘉兴2年来疫情防控难度最大、历时最久、情况最复杂的一次守住了杭州的‘东大门’”。

立案侦查之后,是否被提起公诉,是否被判刑,之后并没有新消息披露。

这则新闻被媒体广泛报道,有人说“流调人员太辛苦”,有人说“乞丐不容易”。

也有刻薄且透着纳粹意识的评论,“隔离对他来说,生活稳定;对社会来说,安全保障,双赢!”这种说法,应该特别予以反对,怎么不把你关进去呢?

7 他们,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刑了

继续翻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合订本。

从被公安立案,到走上法庭,这需要一系列的流程。一些并未走到最后一步,那么,再看看几个被判刑的案子,一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发挥什么作用。

青海省西宁市。6月13日,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免予刑事处罚。因今年3月从上海回到西宁,未报备、隐瞒等,后来确诊,导致124人感染。
浙江温州。5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20年1月21日,因隐瞒疫区旅居史并拒绝执行相关预防、控制措施,造成600余人被隔离。
山东烟台。4月,烟台市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宣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被告人因前往快递点、药店等,并与多名亲属见面,后来确诊,并导致300多人被隔离。

此外,还有被立案调查的郑州大学音乐学院一女生,被学校开除;有医院院长因接诊阳性被判刑;近期有内蒙古扎兰屯司机被立案,因“高价私运”约600名学生返乡致多人确诊。

5月,陕西省西安蓝田县有确诊人员隐瞒行程,但并未造成传播,也被立案。

7月,上海市宝山有人因违反闭环管理外出,隐瞒行程,导致2位家人感染传播,也被立案。

7月,上海一男子混管异常而外出,隐瞒行程,致亲友感染,也被立案。

8月,重庆合川区一居民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故意瞒报、谎报行程,未如实报告情况,引发疫情传播风险(从通报看,引发疫情传播风险,并未导致实际传播),也被立案。

10月,陕西略阳两名司机撕毁“封条”下车,致疫情传播,也被立案。

一碗泡面也从贴着“封条”的货车玻璃缝里,塞不进去的画面,不少人看到过。货车司机群体,在疫情期间保障了物流,同时也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的高相关度人群。

一些被立案侦查,实际上,最终并不会走到起诉的环节的案子,他们更重要的作用是对社会造成震慑效果。在程序上,从高定调,到轻处理的情况也存在。

有一组数据统计了相关案件的数量。

今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六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截至2022年2月,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疫情案件7047件9377人,不捕1584件2528人;起诉11340件15666人,不诉1437件2393人。

从数量上来说,大部分案件是有逮捕、有起诉的。

这些案件里,存在涉及消极、懈怠执行区域疫情防控措施,伪造核酸检测证明供物流行业使用,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破坏进口冷链食品管理秩序等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犯罪行为,也有以上所呈现的“隐瞒”行程、未遵守防疫规定等无意识导致疫情传播的行为。

后者被重判的,多是“零号病人”。

8 立法层面的讨论,需要继续

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定性,为依法查处惩治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相关法律,在三年疫情期间发挥作用的肇始。

然而,对于此类案案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因为存在主观故意,还是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导致了疫情传播?在从重从快的原则下,其中的区别存在被忽视的现象。

在法律层面,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并不缺乏专业人士对此讨论,并提出异议。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张志钢博士在《论危险故意的构造: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为例》中提出:在主张本罪的基本结构是故意具体危险犯的基础上,在主观要件上要求行为人对“有引起传播的严重危险”这一危险结果具有(危险)故意,对“引起传播”这一实害结果属于(有认识)的过失。

12月18日,媒体发布报道《违反防疫政策,造成21人感染,4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提起公诉》;11月19日,媒体发布报道《辽宁两货车司机未对行程报备致183人感染,均获刑4年》。

他们对疫情传播可能有认识上的过失,但是否对可能导致21人、183人会感染的结果,具有故意性?

说到底,货运司机、收废品店的老板,他们的活动不过是为了谋生而已。如果要被判刑,那么,在疫情期间,那些居委会、防疫人员封铁皮、围栅栏的行为,是不是应该得到法律惩治?没有人赋予其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权力。

该判刑的未判刑,该放过的未放过。有多少人,应该被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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