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淮安多家畜禽养殖场被罚

案例曝光

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不仅为丰富“菜篮子”、稳定物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而且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方面也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畜禽过渡养殖、粗放式养殖已成为农业面源污染的源强之一,也对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高质量发展形成了瓶颈。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盱眙生态环境局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了2022年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畜禽养殖类环境违法案件,现筛选出其中的6起案例,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形式,推进行政相对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环保法治观念。

【案例一】盱眙穆店樊纯洋养牛专业合作社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案

案情简介: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 2022 年1月 12日对盱眙穆店樊纯洋养牛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合作社成立于 2017年7月13日,位于盱眙县穆店乡穆店村穆店山头北侧,2017年租赁穆店镇穆店村废弃石头塘口,2018年建设两栋圈舍,一栋1100 平方米猪舍,一栋600 平方米牛舍。检查时,该合作社目前饲养生猪存栏600 头,水牛存栏 80 余头。猪舍建设的粪污收集池收集后的粪水用水泵抽入私自挖掘的长约30米、宽约20米、深约2.5米未做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暂存塘内。牛舍未配套建设粪污收集池,牛粪也直接排入上述的暂存塘内。

查处情况:该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规定。2022年2月24日,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冶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整改,同时结合《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合作社处于人民币2.5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旴眙擁暄实业有限公司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案

案情简介: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3日对旴眙擁暄实业有限公司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主要经营谷物种植,生猪养殖等。目前存栏母猪120头,生猪1200头,建有13栋圈舍,3个化粪池,在用2个化粪池。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化粪池旁有渗漏迹象废水正在往外流出,顺着化粪池旁水沟流入一个坑塘内,环境监测人员从化粪池旁水沟正渗漏废水和流入的坑塘内分别采集水样各1份,经监测,监测报告数据显示:化类池旁水沟正渗漏废水COD 浓度为280mg/L,坑塘内水质COD浓度为176mg/L,导致坑塘内水质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2022年4月22日,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冶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同时结合《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于人民币1.616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3、《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4.3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农村生活污水,应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案例三】朱建新养猪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

案情简介: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6日对朱建新养猪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朱建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朱建新正在将养猪产生的污水用水泵打入东侧事先挖好的土坑内,有部分污水外渗至旁边沟渠内,现场环境监测人员从水泵PE管道排口采集废水样1份,并从渗坑内以及旁边沟渠内分别采集水样1份,共计水样3份。经监测,废水监测报告数据显示:渗坑一号点(PE管道排口)COD浓度为1860mg/L,渗坑二号点(坑塘内)COD浓度为810mg/L,渗坑三号点(坑塘右侧水沟内)COD浓度为370mg/L。其排放废水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查处情况: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2022年2月16日,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同时结合《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养殖场处于人民币15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及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案例四】盱眙县正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案情简介: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 2021年12月9日对盱眙县正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主要从事黄牛养殖,现场发现牛棚西侧路边有大量牛粪末经任何处理露天堆放,堆放场所未做防雨、防渗漏等措施,现场气味比较明显,未及时对养殖粪便进行清运处理,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和第八十条规定。2022年1月12日,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同时结合《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于人民币1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案例五】盱眙晶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案

案情简介: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5日对盱眙晶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从事生猪养殖,目前存栏生猪1000余头。养殖过程中自建收集池满了以后,将多余的粪污水抽至东北角石头塘内,其中有雨水混合在一起。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规定。2022年4月22日,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冶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整改,同时结合《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合作社处于人民币2.434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六】郑道云养猪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郑道云养猪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猪场建有2幢猪舍,存栏900头生猪,配套三级沉淀池一个,养殖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场界恶臭气味比较明显。

查处情况: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2022年6月27日,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同时结合《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于人民币1.45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来源:淮安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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