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多头240斤的肥猪一夜竟集体减肥60斤广东两男子被刑拘

“200多头均重240斤的育肥猪,一夜之间竟“集体减肥”60斤?”近日,韶关乐昌,发生了一件匪夷所思的事。一家养殖场的负责人突然发现,自家的育肥猪貌似瘦了不少,而且不仅仅是一头育肥猪,200多头均重240斤的育肥猪竟然遭遇集体瘦身,竟然直接跌到了180斤,感觉此事有蹊跷的负责人便报了警。

随后,经过警方的调查,原来是扶某和黄某购买了200多头均重180斤的猪,趁着夜色将240斤的换了出来,通过这样的方式,每头猪可以有60斤的差价,200多头就是14万元的利润,本以为天衣无缝,没想到这么快就被抓获归案了。

而这200多头育肥猪尚未来得及销售,被藏在了附近一个养殖场内,于是警方联系了养殖场工作人员,将这些育肥猪安全运了回去,目前,扶某和黄某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

真是“世界之大,无奇不有”。这两个哥们为了“搞大钱”,真是拼了,不惜花血本啊,买200头生猪,这得花多少钱啊?粗略估算一下,怎么也得小40万。为了12万,投入小40万,真为他们的智商捉急啊。但凡有点商业头脑,有启动资金,干点啥不好呢?真是“地狱无门你偏入啊”!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首先,无疑,两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了。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就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他人财物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二人用瘦猪调包肥猪,企图瞒天过海,神不知鬼不觉地偷走老板的肥猪,将肥猪出售,赚取差价,并占为己有,万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盗窃罪是一种数额型犯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3000元属于“数额较大";3万-1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其次,本案中二人的犯罪数额该如何计算呢?

是按照差额的12万元计算呢?还是按照被调包的200头猪的价值计算呢?200头猪,每头240斤,每斤10元,总价48万。

如果按照前者计算,属于数额巨大;按照后者计算,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直接10年以上了。

犯罪对象是200多头大肥猪,用以调包的瘦猪只是犯罪工具,而且被调包的猪已经脱离了老板的控制,所以应当以48万来计算。

此外,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如果2人已经将大肥猪出售,所得款项应当返还老板。而老板猪栏里的瘦猪,应当作为犯罪工具进行没收。

对此,笔者认为这两个笨贼真是笨到家了!费钱费力还倒贴!俩字“活该!”

不过,我一直搞不懂,调包200头猪,这得费多大的力气?这两个人是如何做到的呢?有人说两人真的是“高智商”犯罪,其实,这样做也是掩人耳目,让人不容易发现,但是毕竟是这么多的育肥猪,就算置换也不是那么容易的。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九层楼文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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