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卖5斤猪肉被罚10万元这样的事还有多少

陕西榆林一家蔬菜粮油店的罗某夫妇卖了5斤芹菜,竟然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国务院督查组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去年十月,罗某夫妇进了7斤芹菜,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过来检查, 5斤夫妇已经以每斤4元价格卖了,还剩下2斤市场监管部门说要拿去检测。罗某夫妇以为这事就这样过去了,没想到,一个月后,罗某夫妇接到通知,说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这时市场监管部门打电话要罗某夫妇拿进货票据,都一个月过去,就几斤芹菜,票据早就找不到了。几天后,市场监管部门就下了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里说:涉案芹菜已卖出无法召回,且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和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做出6.6万元的处罚。我想问这个当地的市场监管局几个问题。第一,芹菜不合格,需要检测1个月吗?这也太久了吧。第二,蔬菜最多是烂了,还检测一个月,最后定为不合格,是哪里不合格,烂得很厉害吗?第三,你说无法召回,一个月后才提出这个问题,如果当天检测不合格,也是四周街坊买的菜可以召回呢?第四,你说没留票据,就几十元一定会留票据吗?即使丢了,一个月后也可能遗失。第五,卖5斤芹菜,卖了20元,估计赚了也不到10元,罚别人6.6万元,这6万多是怎么算的?罚的标准是什么?问题是,这不是一个个案。还要很多类似这样的处罚,真是让人触目惊心。国务院督察组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去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竟然发现类似这样的处罚竟然有21起,都是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罚款却超过五万元。小小的榆林就有21起,整个陕西呢?全国呢?真是不敢想象。我们这样算下,榆林21起,陕西算210起不多吧,全国算4000起不多吧。4000起,4000个小商小贩遭殃,罗某要卖多少吨芹菜,才能挣回来那六万几。这一下子把人罚死,就是懒政,更是执法部门的乱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察组成员质问当地部门:这几十块钱的一个案值,罚他几万块钱,过罚相当不相当?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延艳东说:不相当。肯定不想当,那罚款的工作人员是怎么想的?想从小商小贩那榨点油水?无独有偶,吉林省蛟河市的一个农民,卖5斤猪肉被罚10万元,你说这是咋回事嘛?杨老汉杀了自己养的猪,因为吃不完,就拉了一半到集市上去卖,刚刚卖了5斤,当地市场监管局的人就跳出来,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你的猪不能自行屠宰贩卖,并且你销售的猪肉没经过检验、检疫,属于违法行为。于是现场没收杨老汉的猪肉,还开出了一张10万元的处罚单。杨老汉傻了眼,自己把猪养大,可谓是土猪肉,不仅肉质好,而且没添加剂,猪这么大吃不完,卖点肉换点零花钱,这有错呢?半头猪都卖了,也可能就3000元,要罚10万?这里我提一个问题,为什么杨老汉摆出猪肉,要卖前,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不制止,而是等到老杨汉卖出一单5斤后,才开出罚单?怎么感觉有点“钓鱼执法”的味道。也许是他们有落实罚款的任务指标?杨老汉找了市监局的工作人员质疑,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在商议无果后,杨老汉将市监局告到了蛟河市人民法院!更可气的还在后头。法院审理认为,杨老汉的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值得同情,但立法的初衷是为了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处罚,才能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除了农村自宰自食外,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制度,未经定点屠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的屠宰活动。同时,《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市场上销售没有经过检验、检疫的猪肉,是要被处罚的,处罚的标准是10-1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杨老汉的诉讼请求。杨老汉不服,上诉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还是根据《生猪屠宰条例》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要求,维持原判!然而,小案君认为:对于一个不是很懂法的农民来说,可能不知道生猪还要定点屠宰,更不知道自家杀的猪到集市上销售还要检验、检疫,接受批评教育和象征性的罚款是不是更合情理呢?比如就是罚个1000元,或者2000元,估计杨老汉也能接受,就当买个教训呗。处罚的目的是为了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除行政处罚,卖出去5斤猪肉,不会造成什么不良后果,明显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的规定,是不是可以考虑撤销对杨老汉的行政处罚呢?这起杀猪被罚款的案例,站在市监局的角度考虑似乎是处罚得当,但站在杨老汉的角度考虑,感觉很委屈,也不合情、不合理。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卖5斤猪肉被罚10万元,真不知道,全国这样的事还有多少?大家对这两起罚款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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