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种畜禽场验收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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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用种鸡场验收标准(试行)

蛋用种鸡场验收标准(试行)

种鸭场验收标准(试行)

种鸽场验收标准(试行)

其它种禽场(孵化场) 验收标准(试行)

种猪场验收标准(试行)

良种奶牛场验收标准(试行)

种羊场验收标准(试行)

种马场验收标准(试行)

北京市其它种畜场现场审核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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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猪场验收标准( 试行)

一、 基本条件申请验收的种猪场应取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的《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 人员条件1、企业负责人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并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2、技术负责人有技术负责人, 具有畜牧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从事种猪生产管理 3 年以上, 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3、畜牧技术人员1 名以上, 具有畜牧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或具有技师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熟悉种猪繁育、 饲养管理、 饲料营养技术。4、兽医技术人员1 名以上, 具有畜牧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或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或技师、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熟悉动物防疫、疫病控制等技术。5、从业人员饲养人员经过饲养管理、 环境控制、 人工授精、 设备使用等相关知识培训;兽药的采购、 出入库管理人员经过兽药相关知识培训, 熟练掌握药品的安全使用。6、其他要求其他专业技术工种应经过相关技术培训后上岗, 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企业每年应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对员工进行培训和管理。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三、 选址条件1、与其它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饲养场、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保持一定的距离;2、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动物诊疗场所、 居民生活区、学校、 医院等公共场所, 道路、 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保持一定的距离。四、布局条件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 长 4 米、 深 0.3 米以上的消毒池;3、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 并有隔离设施;4、 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 各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5、 生产区内清洁道、 污染道分设;6、 生产区内各栋舍之间距离在 5 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7、 设立独立的产房和仔猪培育区。五、 设施设备条件1、 场区入口处及生产区设置消毒池, 配备消毒机具等设备;2、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 通风、 饮水喂料、 降温采暖、灭火等设施设备;3、 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4、 具有必要的防鼠、 防鸟、 防虫设施或者措施;5、 密闭式猪舍, 且具备与饲养量相符的圈舍;6、 设有储物间、 办公室、 休息室、 洗澡更衣室等辅助设施;7、 设置单独的兽医室, 配备必要的诊断、 监测仪器设备, 能够开展常见疫病的抗体监测和常规化验;8、 具备专用药房, 配备疫苗冷冻( 冷藏) 设备、 能保证药物储存所需的环境要求;9、 种猪场应配备与种猪性能测定相适应的计算机、 电子称、 B 超、 GBS 软件等育种设施设备;10、 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 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或者与专业的动物无害化处理机构签订定期服务协议, 由专业机构处理;11、 所有的设施设备应处于良好状态。六、 管理制度1、 具有防疫、 生产、 技能培训、 饲养管理、 环境控制、饲料管理、 设备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 具有国家规定的疫病净化、 疫情报告制度;疫病监测结果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3、 具有明确的防疫程序, 按照程序进行免疫、 监测和消毒, 建立并留存相关记录;4、 建立种畜养殖档案并长期保存, 具体包括检疫、 免疫、 消毒、 发病、 死亡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建立个体养殖档案, 注明标识编码、 性别、 出生日期、 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 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5、 具有完整的生产计划、 生产管理统计报表等资料;6、 具有完整的繁殖性能记录和统计分析资料。七、 种源条件1、 生产经营的种猪为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鉴定的品种、 配套系, 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品种、 配套系;2、 种源来源于有《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的种猪场,血缘清晰, 应附有引种证明、 种畜系谱、 种畜禽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从境外引进的, 应符合配套系固定的模式,附具农业部批准文件、 进口报关单和出入境检疫合格证明;3、 种猪场原则上一场一代次。育繁一体化场可放宽饲养曾祖代和祖代二个代次。各代次必须严格隔离。原种猪场:每个父系品种基础母猪规模 100 头以上, 每个母系品种基础母猪规模 200 头以上;地方品种基础母猪总规模 100 头以上;每个品种的核心群应有 5 个以上血统。祖代种猪场:每个父系品种基础母猪规模 50 头以上, 每个母系品种基础母猪规模 100 头以上。育繁一体化场( 原种与祖代) :符合相应品种代次规模要求, 且基础母猪规模达 2000 头以上。父母代基础母猪场:规模达 300 头以上。保种场:群体数量符合农业农村部《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 要求。

4、 种猪年更新率达 25%以上。八、 种猪选育1、 有科学的种猪选育方案并严格执行。2、 按照《 北京市种猪性能测定技术规程》 开展种猪生产性能测定工作, 测定性状至少包括总产仔数、 达 100kg 体重日龄、 100kg 活体背膘厚 3 个性状, 且每年测定数量不少于基础母猪数量的 60%以上;按照计划参加北京市种猪集中测定;测定数据每季度向北京市种畜遗传评估中心上报。3、 有种猪选育工作年度总结或进展报告。4、 按照《 种猪登记技术规范》 ( NY/T 820) 规定进行种猪登记。九、 种猪质量1、 体型外貌⑴ 纯种猪体型外貌符合本品种特征。⑵ 种猪繁殖及泌乳系统发育正常, 无遗传疾患和损征。2、 繁殖性能总产仔数:母本品种( 系) 初产 9 头以上, 经产 10 头以上;父本品种( 系) 初产 8 头以上, 经产 9 头以上。3、 生产性能⑴ 达 100kg 体重日龄在集中测定的条件下, 原种场母本品种( 系) 为 160 天以下( 北京黑猪为 200 天以下) , 父本品种( 系) 为 155 天以下;祖代场母本品种( 系) 为 165 天以下( 北京黑猪为 200天以下) , 父本品种( 系) 为 160 天以下。⑵ 100kg 活体背膘厚在集中测定的条件下, 原种场母本品种( 系) 为 18mm以下( 北京黑猪为 25mm 以下) , 父本品种( 系) 为 15mm以下;祖代场母本品种( 系)为 20mm 以下( 北京黑猪为 25mm以下) , 父本品种( 系) 为 18mm 以下。4、 疫病净化落实重点动物疫病( 人畜共患病、 垂直传播性疫病) 净化措施。非洲猪瘟、 口蹄疫、 猪瘟、 猪伪狂犬病、 布病不得检出。十、 销售要求1、 出售种猪必须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合格证明、家畜谱系,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2、 销售种猪的品种、 配套系、 代次均达到该品种、 配套系、 代次的合格标准;3、 有售后服务措施和记录。

来源: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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