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是福建省龙岩市XX县人。2003年9月,经招商引资,与县林业局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林业局提供场地,在一个月内完成场地的建设用地审批,然后赵某出钱建设一家种养结合的生态型养猪厂。建成后,赵某一直都在合法经营。
2015年9月,县政府向赵某送达了《污染整改通知书》,称养猪场被列入限养区,要求养猪场做出标准化改造,养猪场在接到《通知》半年时间里,完成了文件所列各项整改项目,并通过了环境保护验收,此后也一直都在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要求经营。
2020年3月,县政府又向赵某送来了《禁养区限期拆除告知书》,称养猪场所在地已被划定为禁养区,限其在一月内自行处理并拆除养猪场,赵某没有理会。
2020年5月,县政府就强制拆除了养猪场,赵某委托律师将县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强拆违法,并赔偿各项损失。经法院判决其强拆违法,但之后赵某申请国家赔偿时,县政府只作出了30万元的补偿。
县政府辩称,养猪场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是违法建筑,不应该赔偿,因此只支付了30万元的清场补助费,赔不了赵某所要求的610万元。
法院认为,养猪场做为招商引资企业,其养猪场地为政府提供,并于2015年通过了环保评估,根据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可以认为养猪场建设是合法的,其建筑物、机器设备、绿化苗木等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内。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赵某所列各项因强拆造成的损失,经评估机构测算,建筑物等损失加上停产停业损失,共计610万元。
责令县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赔偿赵某损失6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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