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究竟谁来做?
内容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由其官方兽医执行检疫工作,出具检疫证明并加施检疫标志。官方兽医在实施检疫时,可由协检人员协助开展技术性辅助工作,但协检人员不得独立实施检疫。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也需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动物检疫究竟谁来做?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动物疫病状况进行确认,并根据确认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其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需要专门机构,专业人员依法实施。
实施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实施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检疫是行政行为,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其他任何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都无权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实施人员。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来自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中不承担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人员不能被任命为官方兽医。2010年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的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2017年原农业部印发的《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医发〔2017〕35号),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检疫技术性辅助工作。因此,在检测,检查等检疫技术环节,可以由协检人员或社会化组织辅助实施。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此规定明确了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协助实施检疫的义务,充分发挥企业中兽医专业人员的作用,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者在动物疫病防控中的责任。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在检疫工作中仅起辅助作用,按照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的要求开展协助工作,而不能独立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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