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提醒:泔水喂猪新规下的“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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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泔水喂猪被正式写入禁令” 登上网络热搜之后,不少养猪从业者都产生疑问,8 月 15 日正式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是否意味着不管是规模养殖场还是农村散养户,都不能直接拿没有经过高温、发酵等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剩余物喂猪。很多养猪的农户心里犯嘀咕,自家吃饭剩下的饭菜拿来喂猪,现在算不算违法,这条约束究竟是不是刚出台的全新规定。
结合法律条文以及实务层面的解读来看,部分网络报道直接把散养户纳入禁令约束范围,属于对法条的过度解读。判断泔水喂猪是否触犯法律,不能简单一概而论,要结合餐厨剩余物的来源,还有当地有没有启动重大动物疫病的特殊管控要求综合判定。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第三款写明,禁止畜禽养殖场使用没有完成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这条法律条文的约束主体是畜禽养殖场,法条本身并没有包含散养户,部分报道自行标注“含散养户” 并不具备法律依据。
不管是法律适用还是一线执法工作当中,畜禽养殖场的界定都参照农业农村部 927 号公告发布的《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年出栏 500 头以上,才算作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达不到这个出栏规模的家庭散养户,不在这一条款的管控和处罚范围之内。
从立法初衷来讲,该条款放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编目下,主要目的是管好厨余垃圾处置去向,防止规模养殖过程中,大批量厨余垃圾随意收集、处置带来环境污染。农村散养户养殖体量小,产生污染的风险很低,并不是污染治理层面重点监管的对象。
虽说上述法典条款管不到散养户,但这不代表散养户使用餐厨剩余物喂猪就完全没有法律风险。而且禁止特定泔水喂猪并不是生态环境法典新增的要求,养猪户需要分清餐厨剩余物的来源,同时留意疫病防控的临时管控通知。
《畜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所有畜禽养殖主体,不分养殖规模,都不允许用没有经过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家畜。按照这条规定,若是散养户使用自家日常生活产生的剩菜剩饭喂猪,并不在法条禁止的范畴。这条规定主要针对餐饮经营场所产出的泔水,这类物料来源复杂,容易发生交叉污染,会给生猪养殖以及畜禽产品安全埋下隐患。农户自家少量餐桌剩饭来源简单,风险可控,现行法律没有对此作出禁止。
但如果养殖户不再只是使用自家剩饭,而是大量收集邻里或者周边商铺的剩菜剩饭,用来开展养殖,性质就发生改变,等同于收集经营性泔水,就会落入监管范围。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提出,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把厨余垃圾交给具备对应资质的机构做无害化处理,该内容承接了已经废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
过往也出现过相关执法案例,养殖户私自收集十余桶外来厨余垃圾用来喂猪,被行政执法部门处罚。这类案件的判定逻辑,是把主动大批量收集经营性厨余垃圾、服务自身养殖的养殖户,认定为收集厨余垃圾的生产经营者。这里所说的生产经营者不只是专门做垃圾收运的企业,只要实际开展经营性收集行为,就会受到法条约束。当然一线执法大多优先盯住餐饮产出端,主要处罚随意把厨余垃圾交给无资质人员的餐饮经营主体。
除了厨余垃圾收集方面的规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期间也有特殊约束。按照动物防疫法的相关授权,一旦国家或者地方发布餐厨剩余物禁止喂猪的管控通知,例如非洲猪瘟相关防控要求,那么全部养猪主体,包括散养户,都要遵守禁令,违规饲喂就属于违法行为。早前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过相关通知,全面禁止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防控工作实践也证实,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是非洲猪瘟传播的重要渠道。
就目前全国现行法律来说,还没有法条直接禁止农村散养户使用自家日常剩菜剩饭喂猪。从实际情况来看,也不适合对这类行为做一刀切式禁止。家庭少量剩饭喂猪,污染和食品安全风险都处在很低水平,也是农村长期延续下来的生活生产方式。如果强行全面禁止,农村散养户分布广、作业场景分散隐蔽,执法取证难度很大,很难落地执行,还容易影响法律公信力,也容易给普通农户带来生活上的困扰,超出环境治理的实际需要。
餐馆食堂产出的厨余垃圾和普通家庭剩饭本身风险差距明显。餐饮端厨余垃圾来源繁杂,就餐人员多,物料成分复杂,油脂盐分高,还容易混入塑料、餐具碎屑、洗涤剂残留,病菌和有害物质风险更高。家庭剩饭食材构成简单,外来杂物混入概率小,风险相对可控,在执法管理上应当把两类物料区分看待。
在实际管理当中,对规模化养殖场需要落实严格监管,开展常态化巡查;面对散养农户,则更多以普法告知为主,可以依靠村集体、基层防疫人员开展日常协同管理,借助村规民约引导农户规范操作,减少单纯依靠罚款处理的做法。同时持续完善县域以及农村地区厨余垃圾收运处置设施,推广堆肥、沼气等就地处理利用方式,让不同养殖主体都能清晰知道合规的操作边界,减少认知偏差带来的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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